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

日期

2025-02-07

案號

PCDV-114-補-211-20250207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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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11號 聲 請 人 陳玉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梁惠涓間請求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事件,聲 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許可訴訟繫屬事實之登 記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6款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 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聲 請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趙悅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張又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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