遷讓房屋等

日期

2025-02-18

案號

PCDV-114-補-216-20250218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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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16號 原 告 邱義燈 被 告 呂文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 且未依命補正系爭房屋之鑑價報告或交易市價,是本院參酌兩造 間租約約定每月租金為新臺幣(下同)1萬元,依土地法第97條 第1項以月租金之120倍反推系爭房屋價格為120萬元,是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20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5540元。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5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佳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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