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日期
2025-02-13
案號
PCDV-114-補-217-20250213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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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17號 原 告 鄭香基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志榮之繼承人、廖憶瑄之繼承人間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(下同)426萬2,000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萬1,459元。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補繳,並應補正被告「洪志榮之繼承人」、「廖憶瑄 之繼承人」之繼承系統表、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勿省略 )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傅紫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羅婉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