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承攬報酬等
日期
2025-02-21
案號
PCDV-114-補-218-20250221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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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18號 原 告 僑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甘明豐 被 告 陳冠志 簡淑平 黃郁禎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。按訴訟標的之價額,由法院核定;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,以起 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,無交易價額者,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 利益為準;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、2項定有明文。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0,943,022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26,86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未補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 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毛崑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瓊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