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
日期

2025-03-05

案號

PCDV-114-補-225-20250305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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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25號 原 告 何紅英 訴訟代理人 鄭皓軒律師 王相傑律師 被 告 張秋玲 林愉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292,414元,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16,71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 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幽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李奇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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