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

日期

2025-02-08

案號

PCDV-114-補-228-20250208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
AI 智能分析

摘要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28號 原 告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訴訟代理人 陳正欽 被 告 賴韻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 令(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4696號),因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按因財產權 而起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起訴 必須具備之程式。次按以一訴附帶請求起訴後之孳息、損害賠償 、違約金或費用者,不併算其價額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 亦有明文。經查,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(下同)514,223元 ,及如附表計息本金計算之利息。經計算至起訴前一日即113年8 月21日止,該本金、利息共計為515,650元(如附表所示;元以 下四捨五入)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,62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5,12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 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游舜傑 附表:新臺幣(下同)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年息 給付總額 請求金額514,223元 1 利息 30,778元 113年8月6日 113年8月21日 14.99% 202.24元 2 利息 466,571元 113年8月6日 113年8月21日 5.99% 1,225.1元 小計 1,427.34元 合計 515,650元

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,僅供參考。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。

聯絡我們:[email protected]

© 2025 Know99. All rights reserved.