遷讓房屋等

日期

2025-02-07

案號

PCDV-114-補-229-20250207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
AI 智能分析

摘要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29號 原 告 梁清騰 被 告 王家萬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按訴 訟標的之價額,由法院核定;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,以起訴時之 交易價額為準;無交易價額者,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 準;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,其價額合併計算之;以一訴附帶請 求其起訴後之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者,不併算其價額 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、第2項、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、 第2項分別有明文。又房屋及土地為各別之不動產,各得單獨為 交易之標的,故房屋所有人對無權占有人請求遷讓交還房屋之訴 ,應以房屋起訴時之交易價額,核定其訴訟標的之價額,不得併 將房屋坐落土地之價額計算在內(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429 號裁定參照)。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:(第一項)被告應將門牌 號碼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○0號房屋(下稱系爭房屋)騰空遷讓 返還原告;(第二項)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54萬6,00 0元,並於民國114年1月24日遷讓房屋之日止,按月給付原告2萬 6,000元;(第三項)原告願供擔保,請准宣告假執行。依上開 說明,聲明第一項請求騰空返還系爭房屋部分,即應以系爭房屋 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作為訴訟標的價額,而不包括坐落土地價值 在內,而原告前經本院強制執行程序買受系爭房屋,而僅就系爭 房屋部分之拍定金額為78萬8,888元,有原告所提本院不動產權 利移轉證書1份附卷可查,則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78萬8,888元 。而聲明第二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54萬6,000元,是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共計133萬4,888元(計算式:78萬8,888元+54萬6,000元=1 33萬4,888元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,178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趙悅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整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張又勻

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,僅供參考。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。

聯絡我們:[email protected]

© 2025 Know99. All rights reserved.