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貨款
日期
2025-03-28
案號
PCDV-114-補-232-20250328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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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32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金泉 訴訟代理人 黃維倫律師 被 告 上凱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淑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按 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者, 不併算其價額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。本件原告 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204萬2,586元及其中18 8萬1,600元自民國111年11月1日起、其中16萬0,986自民國112年 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經核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26萬8,994元【計算式:本金204萬2 ,586元+利息22萬6,138元(即20萬9,554元+1萬6,584元,元以下 四捨五入)=226萬8,994元】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萬8,059元。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 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明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整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鵬逸