履行契約
日期
2025-02-13
案號
PCDV-114-補-234-20250213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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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34號 原 告 藍秀芬 被 告 寶電儲能股份有限公司等 法定代理人 孫秀龍 被 告 林文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40萬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 判費6萬4,68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 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傅紫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羅婉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