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
日期
2025-02-06
案號
PCDV-114-補-236-20250206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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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36號 原 告 楊帝妮 上列原告與被告錢建銘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,200,000元,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15,54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 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李淑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