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不當得利等

日期

2025-02-12

案號

PCDV-114-補-238-20250212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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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38號 原 告 晶鑽遇見幸福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薪豪 訴訟代理人 鄭羽翔律師 被 告 晶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良 被 告 晶耀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322萬3,103萬元 (計算式:聲明第一項3,094,103元+聲明第二項129,000元=3,22 3,103元)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萬9,291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囿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董怡彤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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