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委託製造價金
日期
2025-02-14
案號
PCDV-114-補-244-20250214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AI 智能分析
摘要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44號 原 告 炟坤數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宗原 訴訟代理人 陳榮輝律師 被 告 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令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委託製造價金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04萬元,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37,068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 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正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