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
日期

2025-02-06

案號

PCDV-114-補-246-20250206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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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46號 原 告 許亦綺 一、上列原告與被告黃薇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茲限 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(一)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 下同)67萬33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040元。 (二)按當事人書狀,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;當事人為 法人或其他團體或機關者,應記載其名稱及公務所、事務所或營業所,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。查本件原告起訴,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黃薇樺之住所或居所,此部分起訴之程式顯有欠缺,應定期間命其補正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吳佳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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