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承攬報酬

日期

2025-02-24

案號

PCDV-114-補-249-20250224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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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49號 原 告 四屹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恒毅 被 告 財團法人紡織產業綜合研究所 法定代理人 王美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。按因財產權而起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,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。次按以一訴附帶請求起訴後之孳 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者,不併算其價額,民國112年12 月1日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明定,亦即請求起訴前 之利息部分(計算至起訴前1日)應併算其價額。復按起訴不合 程式而可以補正者,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 ,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本文及同項但書第 6款亦有明文。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(下同)65萬2 ,203元(計算式:本金62萬3,348元+利息2萬8,855元【元以下四 捨五入】=65萬2,203元,詳如附表)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8,780 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駁回 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趙悅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整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又勻 附表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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