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承攬報酬

日期

2025-03-06

案號

PCDV-114-補-249-20250306-2

字號

法院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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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49號 原 告 四屹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恒毅 被 告 財團法人紡織產業綜合研究所 法定代理人 王美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4日 所為之裁定,應裁定更正如下:  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「應繳第一審裁判費8,780元」之記載, 應更正為「扣除原告已繳納1,000元後,應再補繳第一審裁判費7 ,780元」   理 由 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一項定有明文。此於裁定亦準用之,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 予更正。 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七庭  法 官 趙悅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6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張又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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