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工程款

日期

2025-01-07

案號

PCDV-114-補-25-20250107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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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5號 原 告 御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籍云 被 告 甫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崑甫 一、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(本 院113年司促字第34272號)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㈠、本件訟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570萬100元,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5萬7,529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5萬7,029元。 ㈡、提出具完整訴之聲明、事實及理由(包括證據)之準備書狀 一件,並應將繕本(包括所附證據)自行送交被告,並於送達後向本院陳報送達回證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許宸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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