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加盟金等

日期

2025-02-18

案號

PCDV-114-補-252-20250218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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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52號 原 告 陳秋錦 黃郁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朱正聲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卓志間請求返還加盟金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53,410元 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,48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 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魏浚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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