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

日期

2025-02-12

案號

PCDV-114-補-262-20250212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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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62號 原 告 李綉鶯 訴訟代理人 郭登富律師 被 告 李義男 訴訟代理人 林智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。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;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 ,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;無交易價額者,以原告就訴訟標的 所有之利益為準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、第2項定有明文 。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坐落於新北市○○區○○段000地號 土地及其上新北市○○區○○段0000○號,門牌號碼:新北市○○區○○ 路○段000號建物(下稱合稱系爭房地)移轉登記予原告。依內政 部不動產交易實價登錄查詢資料,原告起訴時與系爭房地同地段 房地(含土地及建物)之交易價格約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(下同 )224,599元,是系爭房地交易價格約為9,251,233元(計算式: 層次面積41.19平方公尺×224,599元/平方公尺=9,251,233元,元 以下四捨五入),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9,251,233元,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109,842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 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整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芷寧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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