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
日期

2025-02-27

案號

PCDV-114-補-263-20250227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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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63號 原 告 呂來慧 訴訟代理人 周武榮律師 邱于倫律師 潘群律師 被 告 蔡鴻明 佳楷牙醫診所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柏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193,000元,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,88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 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 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整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逸軒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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