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日期
2025-02-18
案號
PCDV-114-補-265-20250218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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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65號 原 告 林建安 訴訟代理人 張維軒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淳鈴、謝淯紘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 )1,200,000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,54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魏浚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