修復漏水等

日期

2025-03-20

案號

PCDV-114-補-277-20250320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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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77號 原 告 蔡勝雄 訴訟代理人 林哲辰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錦池間請求修繕房屋漏水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。按調解不成立後30日內起訴者,當事人應徵之裁 判費,得以其所繳調解之聲請費扣抵之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 第2項定有明文。查原告前向本院三重簡易庭聲請調解,經本院1 13年度重司建簡調字第137號調解不成立後,於114年1月7日送達 調解不成立證明書予原告,原告嗣於114年2月4日提起本訴,並 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50萬9,000元,及自起訴 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是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50萬9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,830元,扣 除原告前繳納調解聲請費1,000元後,尚應補繳5,830元。應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馥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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