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再審
日期
2025-02-13
案號
PCDV-114-補-278-20250213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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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78號 再審聲請人 姚亞洲 再審相對人 何秀堃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再審事件,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,再審聲請人 係就本院113年度小上字第179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,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7第2項之規定,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(本件再 審之聲請係於民國114年2月4日繫屬本院,依000年0月0日生效施 行之『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 收額數標準』第4條第1項規定加徵5/10),未據再審聲請人繳納 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 限再審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再 審聲請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紫能 法 官 毛崑山 法 官 傅紫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羅婉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