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認債權不存在等

日期

2025-03-28

案號

PCDV-114-補-288-20250328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
AI 智能分析

摘要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88號 原 告 柯良淯 被 告 周妤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。按訴訟標的之價額,由法院核定;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, 其價額合併計算之。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 ,其訴訟標的價額,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。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第1項、第77條之2分別定有明文。次按確認之訴,無論積 極確認之訴或消極確認之訴,均以原告起訴所主張或否認之法律 關係之價額為準,計徵裁判費(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抗字第587 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)。經查,本件原告訴之聲明請求:㈠確認 兩造於民國113年9月10日所簽立借款契約書約定原告應給付被告 之本金逾新臺幣(下同)61萬元部分債權不存在。㈡確認被告持 有原告為發票人、發票日為民國113年9月10日、票載提示日為11 3年12月11日、票面金額66萬元之本票債權不存在。再觀原告起 訴內容,均係為排除被告對原告逾61萬元之債權(含借款債權、 票據債權),二者經濟目的一致,屬相互競合關係,揆諸前揭規 定,毋庸併算其價額。從而,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6萬元,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,78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 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明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整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鵬逸

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,僅供參考。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。

聯絡我們:[email protected]

© 2025 Know99. All rights reserved.