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
日期
2025-02-10
案號
PCDV-114-補-290-20250210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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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90號 原 告 蘇茂雄 被 告 張霜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84萬6,208元,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為1萬1,25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 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智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冠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