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
日期

2025-02-10

案號

PCDV-114-補-293-20250210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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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93號 原 告 黃清筠 訴訟代理人 張嘉予律師 張倪羚律師 楊壽慧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鍾曜承、花瑩婷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 )60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 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佳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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