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
日期
2025-02-14
案號
PCDV-114-補-294-20250214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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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94號 原 告 謝月娥 上列原告對被告高秀連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,原告曾聲 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台 幣(下同)80萬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,700元,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8,20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妃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徐安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