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買賣價金
日期
2025-02-10
案號
PCDV-114-補-295-20250210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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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95號 原 告 楊杰叡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陳苑甄發支付 命令,惟被告陳苑甄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 )2,000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,8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20,3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 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淑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