代位請求清償借款

日期

2025-01-13

案號

PCDV-114-補-30-20250113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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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0號 原 告 李豐裕 被 告 林榮輝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。經查,本件原告聲明請求:被告林榮輝應給付債權人(被代位 人)林榮濱之遺產管理人金學坪律師新臺幣(下同)2,627,500 元,並自民國108年3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,並由原告代為受領。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3,38 7,315元(即請求本金2,627,500元,加計自108年3月20日起至起 訴前一日113年12月30日止,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759,815元),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4,561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 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游舜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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