再審之訴
日期
2025-03-06
案號
PCDV-114-補-305-20250306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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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05號 再審原告 呂誠發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博愛新城管理委員會間再審之訴事件, 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按再審之訴,按起訴法院之審級 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、第77條之14及第77條之16規定徵收 裁判費,此觀諸同法第77條之17第1項規定自明。按再審之訴形 式上雖為訴之一種,實質上為前訴訟之再開或續行,其訴訟標的 之價額仍應以前訴訟程序所核定者為準,不容任意變更(最高法 院41年度台上字第303號裁判意旨參照)。查再審原告係就本院1 12年度簡上字第320號確定判決,提起再審之訴,該案訴訟標的 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32,454元,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 為132,454元,應徵收再審裁判費3,03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 5條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再審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若美 法 官 楊雅萍 法 官 蘇子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日 書記官 余佳蓉 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