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不當得利

日期

2025-02-17

案號

PCDV-114-補-316-20250217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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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16號 原 告 集福客食品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海蘋 被 告 謝尚勳 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 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按訴訟標的之價額,由法院核定;核定訴訟標 的之價額,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,無交易價額者,以原告就 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;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、2項定有 明文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878,011元,應繳 裁判費9,58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9, 08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並應提出準備書狀,暨逕將其繕本送達他 造,逾期未補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毛崑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瓊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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