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
日期
2025-03-04
案號
PCDV-114-補-317-20250304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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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17號 原 告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被 告 胡育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。 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838,529元(計算式:83 7,029元+400元+500元+600元=838,529元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 ,120元,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500元,原告仍應補繳裁判費1 0,62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 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傅紫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羅婉燕 附表: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(請求金額82萬4,197元) 1 利息 82萬4,197元 113年5月2日 113年9月1日 (123/365) 4.62% 1萬2,831.73元 小計 1萬2,831.73元 合計 83萬7,029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