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
日期
2025-02-25
案號
PCDV-114-補-320-20250225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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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20號 原 告 郭敏惠 被 告 陳葵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前經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 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6 0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6,64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3萬6,140元(計算式:3萬6,640元-500元 )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映如 法 官 謝宜雯 法 官 劉婉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佩宣