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

日期

2025-02-25

案號

PCDV-114-補-322-20250225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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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22號 原 告 蘇其宏 被 告 林哲名即名揚工程行 一、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,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(一)本件訟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997,649元 (如附表)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,900元(裁判費 之徵收,以為訴訟行為時之法律規定為準,故本件應 適用起訴時之修正前『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 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』),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10,400元元。 (二)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正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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