分割共有物
日期
2025-02-25
案號
PCDV-114-補-324-20250225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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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24號 原 告 黃俊哲 訴訟代理人 劉建成律師 曾韋綸律師 被 告 黃順卿 黃桂香 黃俊銘 黃小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45,564,583元(計算 式:268,546,400元×1/6+1,613,700元×1/2),應徵收第一審裁 判費413,016元(裁判費之徵收,以為訴訟行為時之法律規定為 準,故本件應適用起訴時之修正前『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 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』)。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正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