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日期
2025-02-24
案號
PCDV-114-補-325-20250224-2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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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25號 原 告 葉坤全 上列原告與被告葉鴻棋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 :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一四年二月十四日所為命原告繳納裁判費之裁定撤 銷。 理 由 一、本院前將原告於民國113年5月23日所提出之「刑事附帶民事 訴訟起訴狀」之附帶民事訴訟之起訴請求,誤為原告係提起一般之民事訴訟,而於114年2月14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新台幣1萬8,231元,是上開裁定已有違誤,爰由本院依職權予以撤銷之。 二、爰依法、依職權將上開所述之原裁定撤銷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趙悅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整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又勻