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工程款
日期
2025-03-03
案號
PCDV-114-補-330-20250303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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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30號 原 告 飛達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洛婕 被 告 李柔美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李柔美發支付命 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是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24 6,43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,375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後,尚應補繳12,875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 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陳逸軒