買賣簽約款等
日期
2025-02-21
案號
PCDV-114-補-331-20250221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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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31號 原 告 林宜慧 上列原告對被告黃春樹間因請求買賣簽約款等事件,原告曾聲請 對被告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(下同)400萬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0,600元,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40,10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妃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徐安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