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
日期
2025-02-13
案號
PCDV-114-補-335-20250213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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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35號 原 告 黃詩純 訴訟代理人 劉宏邈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德陽鋼鐵有限公司、安家興建築事業股份有限公 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970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萬386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佳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