所有權移轉登記
日期
2025-03-28
案號
PCDV-114-補-336-20250328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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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36號 原 告 羅瑞銀 周熙順 周逢頌 周乾禮 周鴻城 周碧娥 蕭周月里 周碧彩 陳周碧鑾 周櫻芳 賴朝輝 賴柏勳 賴柏辰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董慶彥律師 被 告 王福星 王福興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。按訴訟標的之價額,由法院核定;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, 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;無交易價額者,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 有之利益為準;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,其價額合併計算之,但 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,其訴訟標的價額,應 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、第2項、 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經查,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為請求 被告2人各將新北市樹林區北園段1292、1295、1296、1297、129 8、1300、1306、1310地號土地(下合稱系爭土地)所有權應有 部分59520分之3768移轉登記予原告公同共有。而系爭房地114年 1月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(下同)2萬2,300元, 系爭土地中1292地號土地面積為4300.75平方公尺、1295地號土 地面積為544.37、1296地號土地面積為479.57平方公尺、1297地 號土地面積為1240.57平方公尺、1298地號土地面積為226.72平 方公尺、1300地號土地面積為267.5平方公尺、1306地號土地面 積為2693.49平方公尺、1310地號土地面積為107.16平方公尺, 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783萬9,759元【計算式:22,300元× (4,300.75+544.37+479.57+1,240.57+226.72+267.5+2,693.49+ 107.16)×(3,769/59,520+3,768/59,520)=27,839,759元】,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7萬5,492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 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明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整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鵬逸