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
日期
2025-01-24
案號
PCDV-114-補-34-20250124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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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4號 原 告 楊秋淵 訴訟代理人 蔡旻哲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旻峰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。按因財產權而起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 納裁判費,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按訴訟標的之價額,由 法院核定。以一訴附帶請求起訴後之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 費用者,不併算其價額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、第77條之 2第2項亦有明定,是以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時應併算請求起訴前之 利息部分(計算至起訴前一日)。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 告新臺幣(下同)3,500,000元整,暨自民國113年11月1日起至 清償日止,按每日3,500元計算利息。揆諸前揭規定,應併算自1 13年11月1日起至起訴前一日即114年1月2日止,共計63日之違約 金為220,500元(計算式:3,500元×63=220,500元),故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為3,720,500元(計算式:3,500,000元+220,500元=3 ,720,500元)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5,141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芷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