強制遷離
日期
2025-02-19
案號
PCDV-114-補-344-20250219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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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44號 原 告 凱悅四季A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家才 訴訟代理人 林新傑律師 被 告 蘇美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強制遷離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按 訴訟標的之價額,由法院核定;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,以起訴時 之交易價額為準;無交易價額者,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 為準;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,以民事訴訟法第466條所定 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,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第1項、第2項、第77條之12分別定有明文。經查,本件 原告起訴主張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2條第1項第1款規定,聲明 請求被告應自門牌號碼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00○0號7樓之房屋遷離。 經核其請求性質上屬財產權之訴訟,且係基於維持社區正常運作 ,及維護居住環境品質為目的,而非以取得該房屋所有權為目的 ,是原告就該訴訟標的所受利益,並無客觀交易價額得以核定, 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,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 幣(下同)165萬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,805元。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 數補繳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游舜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