代償債務

日期

2025-03-05

案號

PCDV-114-補-35-20250305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
AI 智能分析

摘要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5號 原 告 蔡月梅 被 告 北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家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償債務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按 訴訟標的之價額,由法院核定。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,以起訴時 之交易價額為準,無交易價額者,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 為準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,其價額合併計算之。以一訴附帶 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者,不併算其價 額。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、第2項及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 、第2項定有明文。經查,原告起訴主張:㈠被告應代原告給付清 償對訴外人邱素貞所負本金債務新臺幣(下同)700萬元,及自 民國113年7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月4萬元計算之利息債務。㈡ 被告應代原告給付清償對訴外人蔡枝東所負本金債務100萬元, 及自民國112年起按年12萬元計算之利息債務。合計原告請求之 金額為838萬7,397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萬9,663元。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9萬9,663元,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明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整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楊鵬逸

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,僅供參考。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。

聯絡我們:[email protected]

© 2025 Know99. All rights reserved.