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消費借貸款

日期

2025-02-17

案號

PCDV-114-補-350-20250217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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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50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訴訟代理人 王惠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禾旺金屬實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 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(下同)517萬3105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2106元。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佳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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