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工程款
日期
2025-02-18
案號
PCDV-114-補-353-20250218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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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53號 原 告 俐信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信彰 被 告 正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志欽 訴訟代理人 蔡清福律師 蔡律灋律師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於民國113年12月12日向本院 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: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 同)450萬元(起訴後之利息、督促程序費用部分,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,不併算其價額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 萬5,55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4萬5,0 50元。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一份。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 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智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冠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