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認管委會決議無效

日期

2025-01-10

案號

PCDV-114-補-36-20250110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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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6號 原 告 楊智凱 被 告 遠雄大未來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謝鳳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事件,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按訴訟標的之價額,由法院核定;核定訴訟 標的之價額,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;無交易價額者,以原告 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。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、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又按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為訴訟標的者, 並非對於身分上之權利或親屬關係有所主張,係因財產權而起訴 ,倘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 定,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 之1定之(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625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) 。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遠雄大未來管理委員會於民國113年8 月3日第12屆第3次管理委員會會議就議題一之決議內容無效 。揆諸上開說明,原告上開請求並非對於身分上之權利或親屬關 係有所主張,而係財產權訴訟,復依原告提出之訴訟證據資料, 其於本件訴訟可得受之客觀利益難以金錢量化估算,當屬訴訟標 的價額不能核定之情形,依上開規定,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 為新臺幣(下同)165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,805元,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妃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俊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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