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代墊款等
日期
2025-02-19
案號
PCDV-114-補-360-20250219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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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60號 原 告 興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志明 訴訟代理人 林庭暘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弘展精密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代墊款等 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(下同)8,928,200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5,981元。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如數補繳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游舜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