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日期
2025-02-19
案號
PCDV-114-補-364-20250219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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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64號 原 告 明光輝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佰森 訴訟代理人 王展星律師 許渝澤律師 陳建廷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麟鴻木業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 同)47,120,988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45,244元。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 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芷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