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等

日期

2025-03-06

案號

PCDV-114-補-371-20250306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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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71號 原 告 吳尚義 上列原告與被告沈育慶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600,000元【 計算式:500,000元+100,000元=600,000元】,應徵收第一審裁 判費8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 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若美 法 官 楊雅萍 法 官 蘇子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余佳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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