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不當得利等
日期
2025-02-27
案號
PCDV-114-補-372-20250227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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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72號 原 告 陳正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欽麟等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,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775,00 0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,34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 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妃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徐安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