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聘書
日期
2025-02-24
案號
PCDV-114-補-377-20250224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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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77號 原 告 新北市三和文化創意發展協會 法定代理人 林茲玹 被 告 洪明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聘書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按 訴訟標的之價額,由法院核定;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,以起訴時 之交易價額為準;無交易價額者,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 為準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、2項定有明文。查原告起訴請 求被告應返還原告發予被告之「新北市三和文化創意發展協會」 常務監事聘書,核屬財產權訴訟,惟前開給付之請求並無交易價 格或原告所受之利益範圍可據,是本件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 規定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之情形,應以同法第466條規定不得 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即165萬元定之,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20,805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 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(若經合法抗告,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,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)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魏浚庭